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皇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04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皇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0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皇甫某某驾驶陕E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禹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禹线74KM+700M处时,与沿西禹线由东向西行驶,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的董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皇甫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同急救车一起去蒲城县医院抢救伤者,到县医院后被不起诉人皇甫某某又委托侄子皇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投案自首,事故造成董某某经蒲城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30日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5)第4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皇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经蒲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同意由被不起诉人皇甫某某赔偿死者董某某家属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等共计49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2015年11月3日,被害人家属收到皇甫某某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皇甫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死亡注销证明、蒲城县医院急诊登记本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蒲公交认字(2015)第4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5)病鉴字24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蒲城西禹线9.30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5)检第1562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肇事现场勘察表、比例图、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勘查检验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皇某某、闫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皇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皇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皇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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