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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住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皮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刘某某得悉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欲建设分布式****项目,遂找到王某某欲共同承揽该工程,并约定所获利益二人平均分配。刘某某与王某某在对该工程先期试验施工后,得知该项目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因二人无施工资质,为中标该工程,二人决定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并借用该单位资质参加投标。此外,刘某某还指使王某某另外寻找两家公司进行围标。后王某某借用****有限公司资质作为预设被中标单位,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帮助王某某借取****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资质作为围标单位参加投标。投标过程中,王某某总体负责为上述三家公司购买招标文书、支付投标保证金、制作标书、参与开标等,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则帮助王某某具体予以实施。2016年10月9日,该工程开标,****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72万元中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皮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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