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5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常德市**宿舍**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皮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常德市**区出发欲到石门县**乡办事。当日17时许,当其沿省道S304线行至本县**镇**村**组路段时,未发现正在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沈某某,导致所驾车辆与沈某某相撞,造成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澧县交警大队认定,皮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皮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03500元,余额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皮某某还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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