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被不起诉人皮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清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潢江桥桥北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不起诉人皮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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