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195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现住辽宁省北镇市大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海朋,辽宁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0时57分,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黑山县镇安乡东拉村西5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皮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06毫克。2019年12月3日,皮某某被口头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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