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期**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23时许,皮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渝AD****号小型汽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出发往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国道212线汽摩中心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拦下并查获。民警发现皮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后从皮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皮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乙醇检验报告等;
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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