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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2016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现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刑期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止,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暂未交付监狱执行有期徒刑。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晚,陈某甲宴请童某某、皮某某、胡某某、左某某等十多人在高安小乡镇吃饭,饭后童某某、皮某某提出去摇头,童某某电话联系陈某乙表示想带人到希岭农庄开房摇头(吸食K粉),陈某乙表示包厢费10000元可以安排。童某某、陈某甲、皮某某、胡某某、左某某、帅某某、胡某某女朋友等十多人开车去希岭农庄,期间陈某甲微信转了4500元给童某某,童某某拿了5000元现金给皮某某换,皮某某微信转了5000元给童某某,之后童某某在希岭农庄一包厢里微信转了9500元和自己的500元现金给陈某乙。以上人员开始在包厢里吸食K粉,喝“神仙水”,单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等十多人先后到包厢内参与吸毒。陈某乙付了2000元给打碟师傅,次日2时许转了7300元给朱某某。

本院认为,皮某某上述换钱给他人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皮某某不起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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