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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坊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0日、9月2日两次退回金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8日21时许,在金乡县卜集镇**冷库,皮某某因强买洋葱不成,酒后逞强好胜,辱骂并殴打高某某、鲍某某,造成其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鲍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高某某、鲍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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