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98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8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3时许,因为疫情期间,普定县马官镇的村民皮某某在其家门口自行设置路障,吴某某骑车经过此地时欲将路障清除从此路经过,便与皮某某、皮某甲等人发生纠纷,后皮某某将吴某某胸部、右前臂等部位打伤,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皮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皮某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本院认为皮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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