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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涉嫌诈骗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5417,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在石门县**队任辅警时,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保险过程中认识了被害人江某乙。当被害人江某乙询问皮某某能不能帮他免考试办理驾驶证时,皮某某谎称能办到,被害人为此于2017年12月21日向其微信转账7500元,已被其挥霍。2020年3月20日,皮某某退赔江某乙7500元,江某乙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2.证人江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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