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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盗窃案)(皮某某)(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不起诉皮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镇**。2014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12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10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9日2月9日、自2020年3月94月9日)。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在担任湘阴县**镇**超市收银员期间,通过拾取使用购物卡购物的顾客小票,获取被害人易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购物卡卡号,当其他顾客使用现金购物时,皮某某便用获取的被害人购物卡卡号刷卡付款,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拒为己有。皮某某共计作案40余次,非法获利3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盗刷他人购物卡的次数和金额在证据上存在疑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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