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62********,汉族,初中文化,微山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街**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皮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4月,以皮某某为实际负责人的微山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与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临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临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共合计3305600元,税款480300元。经到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核实,该32份发票已认证、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微山县公安局认定皮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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