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41974********,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道**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7日,湖南省**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在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的引荐下,派遣工作人员张某持相关资料(1.**制药公司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3.税务登记证4.法人身份证5.经办人身份证6.行政章7.财务章8.法人私章)到上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上饶县信用社)开通一般结算账户并办理企业U盾(1号,管理人员张某、李某,经办人网盾和审核网盾)。随后,该一般账户一直未进行使用。
2016年3月16日,**制药公司聘请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任期至2019年3月15日,具体负责公司基因芯片销售和对外融资。同日,**制药公司下属公司衡阳**管理公司(**制药的产品销售公司,系“孙公司”)聘请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担任总经理,任期至2019年3月15日,具体负责公司销售。
2016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皮某某从南昌**科技公司为**制药公司借到人民币4000万元。
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皮某某从江西**管理股份公司为**制药公司借到人民币1亿元。
2016年8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皮某某以**制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身份,通过其江西老乡,协调**证劵公司融资2.5亿元。
2017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安排其工作人员王成旭到上饶县信用社询问变更企业网银所需手续,得知只要企业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即可。
2017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在上饶县,利用自己偷拍的**制药公司公章图片,伪造**制药公司公章一枚。
2017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将伪造的公章交给王某某,在未告知其意图的情况下,安排王某某与李某鹏到上饶县信用社利用伪造公章和李某鹏身份证挂失**制药公司原企业网银。银行工作人员因为认识王某某,也知道其是银行大客户,在未要求其提供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也未比对伪造公章与银行留存照片的情况,为其重新制作了网银(2号)。随后,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派其原来的司机冒充上饶县信用社工作人员,在王某某的陪同下,将骗取的网银(2号)送至长沙县**制药公司财务人员手中。
2017年1月18日,**制药公司向**证劵公司融资2.51亿元已基本敲定,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将**制药公司在上饶县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告知**证劵公司,要求作为放款账户。同日,**制药公司刘某华、刘某山与**证劵公司签署合同。
2017年1月24日(老历27日),2.51亿元已经发放至账户,**制药公司为使用该笔资金,需要将钱转至**制药公司在长沙县的相关账户。由于第二天,**制药公司全部工作人员放假,而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正好要回上饶县过年。**制药公司财务老总刘某山填写了8张结算业务申请单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填写了转账2.5亿元至长沙县**,委托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帮忙送至上饶县信用社。
2017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安排李某鹏携带6张结算业务申请单交给上饶县信用社,将**制药公司账户内的1.9亿元转账至**制药公司在长沙县的账户。随后,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告知刘某山因银行头寸不足,无法继续转账。2017年1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皮某某被数名债权人围困于其位于上饶县索要债务。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给刘某山打电话请求借款350万元应急,刘某山拒绝。
2017年1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皮某某赶至长沙县**酒店与数名债权人见面协调债务问题。直至次日(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和一名债权人分别与刘某山联系,请求借款,再次被刘某山拒绝。随后,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在长沙县电话通知位于上饶县的王某某与李某鹏,在未告知其二人明确意图的情况下,要其到上饶县信用社利用伪造公章和李某鹏身份证第二次挂失**制药公司原企业网银。银行工作人员因为认识王某某,也知道其是银行大客户,在未要求其提供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也未比对伪造公章与银行留存照片的情况,为其重新制作了网银(3号)。
2017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赶回上饶县利用骗取的网银(3号)从**制药公司账户内转账5000万元;1月27日再次转账385万元;2月2日转账1万元;2月3日转账510万元,共计人民币5896万元用于偿还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的个人债务。
2017年2月4日(大年初八)**制药公司上班后发现账户内资金不对,刘某华通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到长沙县见面。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承认犯罪事实,并书面承诺先行抵扣其的保证金1800万元,并承诺于一个月内归还剩余部分。
2017年2月6日,刘某山再次通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在长沙县见面,因被不起诉人皮某某仍然无法还钱,刘某山派人将其控制于星沙某鑫大酒店。期间,被不起诉人皮某某主动要求刘某山报警。刘某山于2017年2月7日15时35秒报警,公安民警于2017年2月7日15时,在长沙县星沙某鑫大酒店将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抓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已退赔所有财物,取得**制药公司谅解,该公司因公司自身经营发展强烈请求对皮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质量、银行流水、到案经过、请求等书证;2.证人刘某山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性活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机会退补公司财物,未造成严重损失,已取得谅解;该公司强烈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本人系民营企业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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