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明知自己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标准,而找到绵竹市**局工作的临聘人员李忠伟(已判决)让其帮忙办理,后李忠伟违规帮皮某某办理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经统计,2015年6月至2019年5月,皮某某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8271.75元。2019年11月26日,皮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皮某某已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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