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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镇**村**组**号,现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皮某甲明知其弟弟皮某乙(已起诉)利用手机APP软件为他人在手机上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营利,帮助皮某乙管理赌博群和收取房费、茶钱计人民币80582元,并将房费、茶钱交给皮某乙。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皮某甲主动到射洪市公安局沱牌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投案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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