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盆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现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海南省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盆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不起诉人盆某某的哥哥邓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山坡上干农活时发现一条活体小蟒蛇,随即将该蟒蛇抓回家,并电话告知盆某某,后盆某某将该蟒蛇从万宁带回琼海市**镇**村委会**村自己家中饲养,由于盆某某不懂养殖方法,饲养两天后其将该蟒蛇送给了同村的卢某某饲养。
经鉴定:涉案物种为蟒科( Pythonidae),属缅甸蟒( Python bivittatus);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缅甸蟒的价值为3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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