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长安区**街办西**村**组,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投案自首,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益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益某某于2004年承包**村**组河滩地栽植杨树,承包期13年,至2017年期满。2020年4月6日和7日,被不起诉人益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绳等工具将该承包地内的75棵杨树采伐。后被不起诉人益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对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经西安市长安区森林调查设计队勘验调查,益某某采伐的75棵杨树的立木储积共计25.5075立方米。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森林法》”)正式施行。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本院认为,益某某的行为在新法修正前,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由于在侦查期间,法律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益某某采伐自己承包地上的林木,不在林地上,不属于应当由林业部门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而耕地上的林木目前是否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以及应当由谁颁发,法律均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前提是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但由于《森林法》的更新,益某某的行为已经丧失了刑法要求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的先决条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认定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益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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