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益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益某某于6、7年前(具体时间不详)在青海省西宁市**个陌生汉族男子手里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仿64式手枪。回到家乡后,一直将枪支藏匿于自己家附近的草坪内。2020年8月19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益某某主动携带枪支来到我公安机关将枪支上交。
本院认为,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益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益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益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