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益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7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的一天石渠籍拥某某给犯罪嫌疑人益某某打电话说:“有一名色达籍男子在买枪,问要不要买”,因益某某很想买一支枪,故委托拥某某以30000.00元购买了1支仿六四式手枪、2枚弹药,该弹药因打靶而消耗,该枪支被犯罪嫌疑人益某某一直持有至今。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益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益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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