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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盐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二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单位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盐城市射阳县**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俊波。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9********,被不起诉单位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辩护人刘文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8年以来,刘俊波在射阳县**镇境内开设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倪某某、程某某等30人吸收存款105万余元,刘俊波将大部分吸储资金用于单位收购粮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单位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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