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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7********,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11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在非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圣耀娱乐”平台上注册账户,并使用自己的中国民生银行卡(6226220907810427)以及收集的五十多个支付宝账户,通过“圣耀娱乐”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通过“圣耀娱乐”平台为境外的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流水金额达人民币14543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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