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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5号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公寓**室。201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该局接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函:临沂市**有限公司、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调查落实,被不起诉人盖某某至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不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有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是否有财产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事实不清,是否有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事实不清,是否有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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