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9********,回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2月0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7时许,在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西货厂篮球场,因打球规则问题被不起诉人盖某某伙同田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人对同在此篮球的蒋某某进行殴打,盖某某将蒋某某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蒋某某右眼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鼻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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