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7********,汉族,系**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吴江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组)。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苏州旺墩路分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苏州旺墩路分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多次至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星座一楼GAP店内,采用将衣物带入试衣间并用随身携带的卸钉器卸掉衣服上防盗扣的手段,先后3次窃得该店售价共计人民币1447元的GAP牌连衣裙3件。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盖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星座GAP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该店售价人民币449元的GAP牌S码白色连衣裙1件;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盖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星座GAP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该店售价人民币499元的GAP牌M码黑色连衣裙1件;
3.2020年5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盖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星座GAP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该店售价人民币499元的GAP牌黄色连衣裙1件。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全部赃物,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卸钉器1个(照片)、GAP牌裙子8条(照片);
2.人口户籍信息表、合格证、失窃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搜查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447元,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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