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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诈骗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四组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50********,汉族,初中文化,公主岭市**妇产医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10月2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月期间,公主岭**妇产医院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订报销协议,县**镇、**镇、**镇部分农合村民到该院就诊住院,费用可以直接报销。被告人刘某甲系该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刘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和孙某某等人对外宣传有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持身份证可以在该院免费领取药物,其中有部分患者住院、大部分患者未实际住院,只是免费领取一些药物,在刘某甲的组织下,张某某负责具体执行、传达要求,伙同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等医院大夫,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等医院护士、放射科负责人盖某某(另案处理)、检验科负责人董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韦某某等彩超科负责人、被告人逄某某、曲某某、王某某等医院农合办及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制定虚假的《住院通知单》、《入院记录》、《体温单》、《住院诊断》、《放射科DR检验报告单》、《血常规检验报告单》、《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费用汇总表》、《出院小结》、《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伪造医生签字等材料,共计骗取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农合补偿款351108元。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系**妇产医院**科负责人,受刘某甲的指挥,参与在病历中伪造《放射科DR检验报告单》报告,在无患者的情况下,出具检验报告单,并在上面签字、盖名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是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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