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盖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沂南县**院职工,住沂南县**路**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沂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不起诉人盖某甲的父亲盖某乙因职务犯罪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办,后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此,盖某某对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一直心怀怨恨。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盖某甲先后两次驾驶机动车至沂南县**处,采用弹弓弹钢珠的方式击打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一楼大厅玻璃,共造成三块玻璃损坏,价值245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盖某甲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犯罪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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