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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盖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街**号**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盖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濮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自2013年起在南宁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名为“资本运作”的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申购份额加入“资本运作”组织,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从2013年至今发展极其庞大,根据该组织成员收取下线申购款、发放下线提成银行账户交易对象及查扣的网络层级图、账本反应的情况,该组织发展的下线人员超过1000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盖某甲于2016年由李某某发展交钱申购份额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其发展了盖某乙、李某某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资本运作”,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过程中,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2018年犯罪嫌疑人濮某某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参与管理学习、纪律、申购等工作。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其在传下组织内部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关键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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