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家住湖南省资兴市**乡**村**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盘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在安仁县永乐江镇日光路顺丰快递附近路段撞到停在路边的湘******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盘某某进行血样抽取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定量为:123.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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