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4****号小型轿车沿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家居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粤C1****号小型普通客车,随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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