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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1********,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住新田县****装饰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皮卡车行驶至新田县新田大道新车站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对其进行抽血送检

2020年11月20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93mg/100ml。

2020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盘某某在新田大道新车站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湘M*****皮卡车(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证信息、湘M*****皮卡车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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