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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盘某某放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盘某某因不满**地产公司收取其购房逾期网签的滞纳金而多次至该公司协调,均未获满意答复。2019年9月9日10时许,盘某某再次至本市海珠区****广场******签约中心,仍未获满意答复。当日11时许,盘某某为引起关注,将携带的酒精倒在毛巾上,并使用打火机点燃毛巾,致其衣物被点燃受伤(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盘某某自行将衣物上的火焰扑灭,在场工作人员将其扔在地上的毛巾火焰扑灭。盘某某仍在场丢撒冥币,直至民警到场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本案系事出有因,被不起诉人盘某某犯罪的手段和行为均相对克制,未造成其本人受伤以外的其他后果,其行为危险性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获被害人谅解,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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