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18〕58号

被不起诉人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5********,瑶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1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盘某某驾驶农用车来到事先踩好点的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麻石村村道路边,用钢锯将路边堆放的五根杉木原条锯断后搬上农用车盗走。经查,被盗杉木原条是被害人雷某某从江华瑶族自治县国有林场码市分场购买后堆放在码市镇麻石村路边。经鉴定证实,被盗5根杉木原条材积为1.99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060元。

2018年8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盘某某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码市派出所投案,同年11月28日赔偿被害人雷某某2060元。

本院认为,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盘某某不起诉。

扣押206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码市派出所追缴的被盗杉木原条应退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