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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盘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6********,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2020年4月1日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盘某乙怀疑被害人盘某丙与其妻子盘某丁有不正当关系,2019年2月12日中午14时许,其在连南县三排镇**村委会**村盘某戊住宅门前空坪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盘某丙。盘某丙的哥哥盘某己将两人拦开。盘某乙的妻弟被不起诉人盘某甲到现场后,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棍打被害人盘某丙,盘某丙用双手去挡,造成双手骨折。经广东省连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盘某丙外伤致左尺骨鹰嘴骨折、右尺骨上段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3月7日,被害人盘某丙与盘某甲、盘某乙达成谅解协议,由盘某甲、盘某乙一次性支付盘某丙36000元,盘某丙表示不再追究盘某甲、盘某乙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盘某甲无视他人身体健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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