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志雁,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份,王某某、林某某、尹某某通过QQ兼职群发布招聘法人广告,招揽出卖自己身份证的钟某甲等人。在犯罪嫌疑人钟某乙的安排下,王某某、尹某某将钟某甲等人的身份证交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其员工注册多家公司,由王某某、林某某、尹某某带钟某甲等人到三水交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公司员工盛某某等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将收回的工商登记及对公账户资料交给钟某乙,收取每套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代办费用。李某某交代,其由尹某某带到佛山三水共注册公司4家,并开设对公账户2个;陈某某交代,其由尹某某带到佛山三水共注册公司4家,并开设对公账户4个;吴某某交代,其由尹某某带到佛山三水共注册公司3家,并开设对公账户3个;钟某甲交代,其由王某某带到佛山三水共注册公司4家,并开设对公账户4个;黄某乙交代,其由王某某带到佛山三水共注册公司3家,并开设对公账户3个;游某某交代,其由王某某带到佛山三水共注册公司2家,并开设对公账户2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指控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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