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浦东新区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7日、9月11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 年7 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利用成立的甲公司(下设乙公司、丙公司,两公司均为空壳公司,仅用于签订协议和资金走账),内设商务部、渠道(客户)部、技术部、项目部等部门。在没有任何贷款业务、保险业务,也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其公司开发的“借云”平台,制作了虚假的贷款产品H5 网页,并由渠道部门将该网页的链接在互联网、贷超等进行投放,在虚假的贷款产品H5 页面中以虚假宣传、默认勾选的方式,骗取信息持有人填写相关信息。在信息持有人点击页面中“立即申请”按钮时,并不是进入贷款程序,而是甲公司非法获取该公民个人信息到其公司自己数据库中。后将数据面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出售,其中:
1.甲公司与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签订了广告投放协议,但甲公司并未按照协议要求为其投放专门广告进行获客,没有为其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而是在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中进行筛选,直接将符合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API 接口传输进行牟利。并制作虚假的H5页面来骗取相关甲方公司的审核。对同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符合多家贷款公司要求的,同时出售给多家贷款公司进行牟利。
2.甲公司还将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同步推送至其自己公司开发“淘单宝”平台,以每条数据20 元至35 元不等的价格,在平台内进行展示、出售。甲公司通过广告推广其“淘单宝”平台,利用客户的财产(车或房)信息吸引相关贷款公司业务员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业务员使用在平台内充值的“淘单币”,购买数据的详细信息,就可以看到该条数据的真实手机号码,并拨打客户电话进行推销贷款。
3.甲公司为了牟取利益最大化,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通过API 接口传输的方式出售给常州**网络科技、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该类公司无任何贷款资质和产品,也并非金融部门备案管理的公司,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再加价卖给**普惠等贷款公司,或者在自己公司非法平台进行出售。
现查明:
1.2018 年1 月4 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利用其公司自己制作的虚假H5 获客页面和相关审核材料,骗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通过,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网络服务合作协议》,为其提供广告投放服务。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并未按照协议内容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放广告、推广产品,而是在其公司用虚假的贷款产品H5 页面非法获取的数据库中直接进行筛选,将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API 接口直接传输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牟利,并且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未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平台备案信息,未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用虚假宣传内容骗取保险公司审核。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共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60 万余条,违法所得19664682.90 元人民币,其中公安机关从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数据库中查获非法出售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民个人信息150 万余条。
2.2017 年11 月2 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利用其公司自己制作的虚假H5 获客页面和相关审核材料,骗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通过,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获取客户的保险需求,负责设计调研问卷并向获取客户开展调研活动。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并未按照协议内容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取客户保险需求、开展调研活动,而是在其公司用虚假的贷款产品H5页面非法获取的数据库中直接进行筛选,将符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API 接口直接传输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牟利,并且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未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平台备案信息,未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用虚假宣传内容骗取保险公司审核。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共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6 万余条,违法所得4735861.78 元人民币,其中公安机关查获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86 万余条。
3.2017 年6 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利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未通过审核的情况下,又利用下设的上海乙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丙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两家空壳公司与**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普惠CPA 合作协议》,利用自有系统及资源平台向符合甲方筛选条件的意向客户发送或展示产品介绍信息,意向客户回复或点击后并符合上载规则的,将会上载至甲方拨打系统由甲方坐席跟进。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向符合甲方筛选条件的意向客户发送或展示产品介绍信息,而是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虚假的贷款产品H5 页面非法获取的数据库中直接进行筛选,将符合**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API 接口直接传输至**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牟利,并且采用默认勾选的方式强制获得意向客户的授权或同意。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共向**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17 万余条,违法所得64754076.12 元人民币,其中公安机关查获上海乙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丙创意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7 万余条。
4.2017 年9 月28 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利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下设的上海乙广告有限公司与**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营销合作协议》,利用自有技术和平台向符合甲方产品描述的“潜在客群”进行营销宣传,收集并确认对甲方产品有交易意向,且没有实际和甲方达成交易的意向客户。意向客户回复或者点击进一步了解产品的意向,符合上载规则的,将会成为“有效线索”并上载至甲方拨打系统由甲方坐席跟进了解意向客户具体信息并详细介绍产品信息。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利用自有技术和平台向符合甲方产品描述的“潜在客群”进行营销宣传,而是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虚假的贷款产品H5 页面非法获取的数据库中直接进行筛选,将符合**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API 接口直接传输至**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牟利。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共向**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60 万余条,违法所得21274398 元人民币,其中公安机关查获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乙广告有限公司非法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0 万余条。
5.2017 年5 月23 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利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下设的上海乙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务合同》,利用自有渠道与甲方进行推广,介绍客户至甲方进行借款业务咨询等服务。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并未按照和认同内容利用自有渠道与甲方进行推广,介绍客户至甲方进行借款业务咨询等服务,而是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虚假的贷款产品H5 页面非法获取的数据库中直接进行筛选,将符合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API 接口直接传输至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牟利。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共向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55 万余条,违法所得3892960.16 元人民币,其中公安机关查获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乙广告有限公司非法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5 万余条。
6.2017 年11 月3 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利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设的上海乙广告有限公司与常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常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客户数据服务,常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作协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虚假的贷款产品H5 页面非法获取的数据库中直接进行筛选,将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API 接口直接传输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牟利。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共向常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6 万余条,违法所得9142199.8 元人民币。
7.2018 年3 月1 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利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线上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网站推荐有效申请客户,并促成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贷款用户之间的联系。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并未为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网站推荐有效申请客户,而是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虚假的贷款产品H5 页面非法获取的数据库中直接进行筛选,将符合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以每条15 元的价格,通过API 接口直接传输出售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牟利。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共向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 万余条,违法所得397515元人民币。
8.2018 年10 月19 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利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约定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推广媒体投放广告,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并未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广告推广服务,而是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虚假的贷款产品H5页面非法获取的数据库中直接进行筛选,将符合**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以每条25 元的价格,通过API 接口直接传输出售给**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进行牟利。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共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700 余条,违法所得219418 元人民币。
9.2018 年11 月26 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虚假的贷款产品H5 页面非法获取的客户数据同步推送至其自己公司开发的“淘单宝”平台,以每条数据20 元至35 元不等的价格,在该平台进行展示、出售。甲(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广告推广其“淘单宝”平台,利用客户的财产(车、房、保单等)信息吸引相关贷款公司业务员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业务员使用在平台中充值的虚拟币购买客户数据的详细信息,拨打客户电话推销贷款。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通过“淘单宝”平台共向注册的贷款公司业务员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7 万余条,违法所得1057238.29 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邮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盛某某苹果手机2部、华为手机1部、电脑一台由高邮市公安局予以发还。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