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6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本市**镇的朋友家饮用了一两白酒。当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驾驶湘A8****小型轿车从柏家镇出发,沿浏阳市S326线由北往南行驶,驶至镇头镇金田村金桥路口路段时,被在此地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当场对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89mg/100ml。随即交警委托医护人员对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驾驶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