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合肥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建筑工地**,户籍地合肥市**区**街道***社居委***组**号,现住合肥市**区**家园**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水阳江路、金寨路行驶至望江西路与金寨路南侧200米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84mg/100ml,随后将盛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为醉酒驾驶。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接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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