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1时35分,盛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轿车,沿本市**路步行街自东向西行驶至**超市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