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6********,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2020年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蜀星花园小区对面一火锅店吃饭喝酒,22时46分许,驾驶川E*****号小型普通客车往双华路方向行驶,行至双流区西航港长城路二段时,被执法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盛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6.2mg/100mL 。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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