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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与其亲友在南陵县许镇镇金华饭店吃晚饭并饮酒。当日晚饭后,盛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号小型普通客车带着张某某离开饭店。当晚20时35分许,盛某某驾车行驶至南陵县许镇镇和谐商业街与三荻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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