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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55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汽车沿宿州市埇桥区**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乡道**桥附近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7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于2020年7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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