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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行政村**组**号,住该处。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V****号小型汽车,沿铜陵市金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结果显示90mg/100ml。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8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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