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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住济南市历城区**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12月2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7±4.0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2月2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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