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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7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单县**楼镇**楼**村**楼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5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鲁******号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宋庄立交桥下辅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5±4.0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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