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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22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栋**单元**号,中共党员,**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6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醉酒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敦煌市**镇**庙村一组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19.5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盛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盛某某酒精含量较低(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19.50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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