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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9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县云石公路由国道320方向往石潭镇方向行驶,途经湘潭县云湖桥镇云湖村铁路道口地段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此处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6毫克/100毫升。随即民警口头传唤盛某某至云湖桥镇卫生院化验室,经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后送至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88.63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刚达追诉标准,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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