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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牌号湘******)行驶至赫山区大桃路雄森国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2mg/100m1。经鉴定,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lmg/100m1。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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