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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中区**民房。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 E8****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蔺谊路、朝前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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