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福特牌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三合店街路段挪车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核查,盛某某呼气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115.29mg/100ml。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