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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福特牌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三合店街路段挪车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核查,盛某某呼气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115.29mg/100ml。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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