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05年6月2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5年12月7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3月3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7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12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3月1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16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提供毒品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24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22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从浙江十里丰监狱押回重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10月份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其位于路桥区**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叶某某、颜某某、杨某某吸毒一次。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其位于路桥区**镇**村**号的家中容留梁某某、洪某某、沈某某吸毒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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